作為當前最重要的一項稅制改革,“營改增”的全面推行,將有利于減少重復征稅,降低企業成本和稅收成本。對于金融租賃行業來講,“營改增”體現了稅負公平和鼓勵金融租賃行業發展的思路,規范了不同交易模式以及不同租賃標的物的稅收適用,解決了部分長期困擾行業發展的問題,但有一些問題還值得進一步探討。
新的“營改增”政策根據金融租賃行業業務類型不同,分別適用了6%、11%、17%的稅率,同時給予了部分業務差額納稅和即征即退的政策,使得金融租賃行業增值稅的計算與繳納越來越貼近業務實質,符合增值稅原理,但也帶來了部分業務稅負水平的上升。如不動產直租業務和不動產經營租賃業務稅負均較營業稅時大幅上漲,通過增值稅鏈條的傳遞,仍會增大承租人的融資成本。雖然這兩類業務在租賃公司業務占比不是很高,但稅負成本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創新業務的拓展。
新的“營改增”政策將有形動產售后回租業務歸類于貸款服務,由于承租方不可抵扣進項稅而喪失節稅優勢,進而影響此類業務發展。全面“營改增”之后,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雖然稅負較2013年8月“營改增”時下降了約64%,但由于承租人不能抵扣進項稅,使得承租人的融資成本提高了17%。即使金融租賃公司主動降低租賃利率向承租人讓利,在保持租賃公司盈利水平不變的情況下,承租人的融資成本仍會有所增加。這樣一來,金融租賃公司將喪失相對于商業銀行的比較優勢。應該看到,售后回租業務在金融租賃公司業務占比很高,行業平均值在90%左右,有40%的公司占比甚至在95%以上,這一稅制改革將在相當程度上影響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與發展。
新的“營改增”政策給予了金融租賃行業有形動產直租和售后回租服務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這體現了國家鼓勵金融租賃行業發展的思路。然而,由于差額納稅的原因,使得金融租賃公司難以真正得到優惠。特別是有形動產直租適用17%的稅率,業務整體稅負較高,通過增值稅鏈條的傳遞,仍會加大承租人融資成本,使得承租人更愿意選擇銀行貸款等融資渠道。這就偏離了融資租賃融資融物相結合的優勢與特點,長此以往,對于銀行系的金融租賃公司來說,會產生比較大的影響。
新的“營改增”政策規定,有形動產直租業務和售后回租業務允許差額的項目包括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目前金融租賃公司融資渠道不斷多樣化,同業借款、同業拆借、保理、資產證券化等,在這些業務中對方收取的融資安排費、融資承諾費、手續費,保理業務的利息支出以及資產證券化等資產轉讓業務中的損失,是否可以比照借款利息,在當期銷售額中進行扣除,在稅務的文件中并未明確。在財稅[2013]106號文發布后,各地在執行口徑上就有所不同,如有的稅務機關認為保理業務屬于金融租賃公司的借款行為,支付的利息支出可以在銷售額中扣除,但有的稅務機關僅依據合同名稱來判斷,只要不是借款合同,產生的利息就不得扣除。這一政策執行口徑的不一致,造成了金融租賃公司間稅負的不一致。
財稅相關文件給予了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的政策,但未將金融租賃公司納入在內。金融租賃公司的售后回租業務、直租業務在發生逾期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與貸款類似,將轉入已減值的融資租賃資產核算,其收入全部或部分轉表外。如果從稅務上仍需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和金額繳納增值稅,那么金融租賃公司不得不墊付資金直到利息被收回,但一般此類業務通過正常途徑收回本息的可能性較低,且有資金收回時會計核算上是先沖本金再確認利息收入。長此以往,會降低金融租賃公司的風險防御能力和自我發展的經營能力。
金融租賃行業的業務適用多種增值稅稅率,對內部精細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一,在會計核算上,要分別核算存量業務、增量業務以及回租業務、有形動產直租業務、不動產直租業務、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業務和不動產經營租賃業務;第二,在發票開具和納稅申報上,要區分存量業務和增量業務對新、舊政策的使用,分別開具發票、差額納稅;第三,要分業務品種分別考慮稅負情況,予以差別化的產品定價。
關于進項稅抵扣問題,建議從公平競爭以及增值稅鏈條完整的角度考慮,繼續給予有形動產售后回租業務承租人進項稅抵扣的政策。這樣在金融租賃公司通過降低租賃利率傳遞稅負紅利給承租人時,才可能大幅度降低承租人的融資成本,真正降低承租人稅負水平。同時,金融租賃公司挖掘自身潛力,通過降低自身資金成本、業務創新等方式,彌補競爭中的劣勢,保證自身的生存與發展。
關于差額納稅的項目問題,建議一是簽署在借款合同中的融資安排費、融資承諾費、手續費等屬于借款成本的一部分,比照借款利息,允許在銷售額中扣除;二是無論是與金融機構的保理業務還是商業保理業務,均是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的模式之一,其支出的利息比照借款利息允許在銷售額中扣除;三是資產轉讓業務將轉讓對價與應收租金的差額作為該融資方式所產生的融資成本,比照借款利息,允許在當期銷售中扣除。
對于增值稅實際稅負的計算方法問題,建議修改實際稅負的計算方法,修改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占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售后回租服務取得的租息收入的比例。
既然售后回租業務與貸款同屬金融服務—貸款服務,建議明確金融租賃公司屬于金融企業,可比照銀行等金融機構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同時,直租業務在會計核算上與售后回租業務是一致的,建議同樣比照銀行等金融機構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